新加坡 CMS 牌照
在新加坡從事受規管基金管理活動,通常需要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簽發的資本市場服務(CMS)執照。申請路徑主要包括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及創投基金管理公司(VCFM),具體類別應按投資者類型、基金策略、資產類別及業務安排判斷。港匯通可協助申請人準備本地公司、業務計劃、人員、風險管理、反洗錢及持續合規安排。
新加坡 VCFM 基金管理牌照
創投基金管理公司(VCFM)是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下的專門基金管理路徑,僅適用於符合MAS創投基金條件的業務。申請人須在新加坡建立公司、辦公室、管理階層及專業團隊,並持續遵守適當人選、反洗錢、利益衝突、外包和監管申報等要求。VCC基金結構及13O、13U稅務安排屬於另行評估事項,不會因為取得VCFM牌照自動適用。
開曼私募基金註冊
開曼群島被譽為“私募基金的天堂”,其法律體系基於英國普通法,自 2020 年《私募基金法》生效後,開曼封閉式私募基金正式從不受監管進入「註冊+持續合規」的全方位監管時代。開曼實施零稅政策,且受《保密關係維護法》保護,享有極高的隱密性。港匯通為您提供從開曼豁免有限合夥 (英語語言課程) 或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程控) 的設立,到 CIMA 法定審計申報與 AML 制度落地的一站式合規服務。
開曼 SPC 基金牌照
開曼群島是全球各種受監管可替代基金的最大司法管轄區,設立的開放式基金超 11,000 支,總資產規模超 2 兆美元。SPC是《公司法》下的公司結構,並非獨立牌照類別;各獨立投資組合或子基金是否須向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註冊,取決於其開放式或封閉式安排及適用的《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港匯通為您提供從 SPC 繖形基金架構搭建、ELP 有限合夥設立,到應對《經濟實質法》、反洗錢及 CRS 資訊自動交換的一站式離岸法定合規顧問服務。
BVI 私募基金設立
在英屬維京群島(BVI)搭建私募基金時,依據《證券與投資業務法》(SIBA Revised 2020),若私募基金打算在 BVI 開展相關業務,除非屬於豁免活動或豁免人士,否則必須取得金融服務委員會(FSC)頒發的投資業務牌照,或申請成為“獲準管理人(Approved Manager)”。港匯通為您提供從 BVI 商業公司設立、獨立資產組合公司(SPC)構建,到 VASP 註冊及年度財務申報的一站式離岸法定合規服務。
塞浦路斯 CYSEC 證券執照
CySEC依投資服務法律及MiFID II框架審查CIF申請。港匯通可依書面約定協助梳理服務權限、資本要求、業務計劃及合規資料;稅務處理由當地稅務專業人士依實際情況核對,獲批結果由監理機關決定。
紐西蘭 FSP 牌照
紐西蘭金融服務提供者(簡稱 FSP)受《2008年財務顧問法案》(簡稱 FAA)和《2008年金融服務提供者法案》(簡稱 FSPA)嚴格規管。凡是在新西蘭境內或向海外提供金融服務的商業機構和個人,均必須在統一的電子登記平台進行註冊。港匯通為您提供從紐西蘭公司設立、本地合規董事委任、實體辦公室落腳到接取爭端解決計畫的一站式法定合規服務。
香港 SFC 1號牌照
香港第1類執照(證券交易)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依據2003年正式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SFO)依法核發,是香港資本市場的核心准入資質。持牌法團獲準代表客戶執行證券買賣、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基金分銷。依據《財政資源規則》(FRR),申請法團須維持 500萬至 1,000萬港元的實繳股本及 300萬港元速動資金。法團須在香港設立實質物理辦公場所,並委任至少 2 名負責人員(RO)及 8 項核心職能主管(MIC)。近年來,SFC 確立虛擬資產(VA)監管框架,1號牌成為傳統機構進行 VA 交易的法定前提。港匯通提供涵蓋法團設立、RO/MIC 適格性(Fit & Proper)匹配、業務計劃書編撰及 SFC 問詢(Requisitions)答辯的法定代辦服務。
香港 SFC 2號牌照
除非適用法定豁免,在香港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通常須取得證監會牌照。具體範圍、財政資源、負責人員、交易及結算、保證金、客戶資產和跨境推廣要求取決於實際業務。本頁依據公開法例及證監會指引說明申請與持續責任,不把顧問經驗、費用或時限寫成核准保證。
香港 SFC 4號牌照
除非適用法定豁免,在香港經營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或顯示自己經營該業務通常須取得證監會牌照。研究、演算法輸出、跨國推廣及虛擬資產意見須按內容、物件、產品性質及實際權限個案判斷。港匯通可依約定範圍協助資料及申請準備,不能保證發牌、收購審核或業務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