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核心准入條件
實際營業地址
必須在香港境內擁有獨立的實際辦公地址作為經營場所,不接受純秘書掛靠地址或虛擬辦公室。勞工處視察人員會進行實地合規檢查,核實辦公條件及機密檔案儲存設施。
主體身分要求
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代表通常須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非永久性居民可以有限公司形式申請,但被提名經營者須持有允許在港口經營業務的長期有效簽證(如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才計劃、高才通等)。
關聯業務隔離
若同時經營外傭培訓、宿舍或借貸業務,必須嚴格遵守《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隔離要求,維持財務及業務獨立,避免利益衝突。
法定拒發事由(《僱傭條例》第53條)
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過去5年內犯有侵害人身罪(針對兒童/青少年/婦女)、三合會罪行、詐欺、勒索或不誠實行為;曾違反《僱用條例》第XII部或《職業介紹所規例》或被吊銷牌照;申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均直接拒絕發牌。
2.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申請流程
第一步:名稱預檢(擬開業前至少1個月)
將擬用中英文名稱及聯絡電話,透過電子郵件(ea-ee@labour.gov.hk)或傳真(2115 3756)提交至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確保名稱不與已登記職業介紹所相同或極度相似,避免公眾混淆。
第二步:文件準備與面談(親臨辦理)
名稱獲接納後,申請人或被提名經營者(有限公司)必須親自前往事務科會面,並根據經營主體類型提交法定文件:獨資經營(身分證、近照、商業登記證、財務關係申報表 CoP-F2);合夥經營(額外提供所有合夥人身分證副本及授權書);有限公司(額外提供公司註冊證書、週年申報表/更改董事秘書通知書、所有董事及秘書身分證副本、董事會決議)。
第三步:跨部門背景審查與實地視察
勞工處向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破產管理署核查申請人及相關人士的背景記錄,並可能實地視察擬用營業場所,檢查是否具備獨立辦公空間及檔案保密設施。
第四步:繳費與發牌
審查通過後,申請人將收到繳費通知書,付清法定牌照費後,勞工處正式簽發《職業介紹所牌照》。若被拒,可在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3.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所需文件清單
獨資經營:申請人香港身分證(非永久居民加護照及有效簽證)、近期證件照、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CoP-F2 申報表。
合夥經營:提名授權書、被提名人身分證/近照/BR副本、全體合夥人身分證副本、CoP-F2 申報表。
有限公司:董事會授權決議、被提名經營者身分證/近照/BR副本、公司註冊證書、週年申報表(NAR1)或NNC1及ND2A/ND2B、所有董事及公司秘書身分證副本、CoP-F2 申報表。
所有申請人均須攜帶近期證件照片一張,並簽署授權勞工處向警方查核刑事紀錄的同意書。
如營業處所非為商業用途或提供住宿,須額外提交建築物條例、消防條例、旅館業條例等相關牌照或許可。
4.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法定費用明細
| 費用項目 | 金額(港幣) | 說明 |
|---|---|---|
| 主牌照(新發或續期) | 2,000 | 有效期限12個月,須屆滿前最少2個月申請續約 |
| 分行複本牌照(每間) | 385 | 需為每間分行單獨申請,張貼於該營業地點 |
| 更改牌照資料(如地址變更) | 155 | 每次修改,須在變更前最少14天通知勞工處 |
| 逾期續期附加費 | 按情況可能需重新申請 | 逾期未續者牌照失效,須走新申請流程,不可直接續期 |
5.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法律風險與合規紅線
無牌經營:任何人未領有有效執照而經營、管理職業介紹所,最高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超額收費:向求職者收取超過其首月薪資10%的佣金,或收取登記費、面試培訓費、履歷修改費等任何名目的額外費用,均屬違法,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並強制吊銷執照。
財務隔離:嚴禁建議、安排、鼓勵或強迫求職者向任何機構或個人借貸,亦不得牽涉求職者的財務事宜(如為外傭墊付費用或協助借貸)。
扣押證件: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絕對禁止扣押其護照、香港身分證、僱傭合約或銀行卡等個人財產,否則可能觸犯《竊盜罪條例》面臨10年監禁。
懸掛義務:必須將執照正本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二附表(佣金上限告示)懸掛在營業地點顯眼處,違者最高罰款$10,000。
記錄保存:求職者登記、合約、帳目等檔案須保存至少12個月,勞工處可隨時無預警突擊檢查,違者視為不遵從發牌條件。
變更申報:地址變更須提前14日書面通知勞工處;董事/管理層變更須14日內提交通知;停業須7日內交還牌照,違者最高罰款$10,000。
6.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申請的常見問題(常問問題)
不可以。勞工處要求必須有實際的獨立營業場所,並會實地視察核實辦公室條件與檔案保密設施。純秘書掛靠地址不可能獲批。
根據《僱用條例》第51條,未領有有效執照而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最高可判罰款 $350,000 港元及監禁3年。
可以,但有限制。獨資或合夥的持牌人通常須為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可以有限公司形式申請,且被提名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工作或投資簽證(如優才、專才、高才通等),旅遊或學生簽證不予接受。
影響極大。破產未解除者直接拒發;過去5年若犯有對兒童/青少年/婦女的侵害人身罪,或三合會、詐欺、勒索、不誠實罪行,勞工處處長將拒絕發牌。
絕對禁止。法律只允許向求職者收取法定佣金(首月工資的10%),且須在求職者成功就業並領取首月工資後收取,嚴禁預收或以其他任何名義收費,否則構成刑事犯罪,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上限為求職者獲安置就業後首月薪資的10%,且必須待求職者實際收到首月工資後才能收取。若入職未滿一個月即離職,則以首月實際應得薪酬的10%為限。
沒有。法律僅對向求職者(弱勢勞動方)收費設10%上限,而向雇主收取的獵人頭費、諮詢費等屬於商業協議,金額自由商定。
牌照有效期限通常為12個月。持牌人必須在牌照屆滿前至少2個月遞交續約申請,逾期未續則牌照失效,須重新申請新牌照。
必須通知。地址/姓名變更須在14天內書面通知並遞交牌照修訂;董事/公司秘書變更須在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後14天內向勞工處提交ND2A表格副本,以便進行背景審查。
仍需申請。商業登記證僅是稅務登記,經營受規管業必須取得產業主管機關(勞工處)的專項執照後方可合法執業。
根據《職業介紹所規例》第11條,必須在顯眼處懸掛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正本及載有法定佣金上限的《規例》第二附表,違者最高罰款$10,000。
外傭仲介須嚴格遵守《實務守則》中財務隔離規定,禁止串通財務公司向外傭放貸;通常也須取得外傭輸出國駐港領事館(如菲律賓、印尼)的認可或認證,方可合法進行相關勞工引進。
視業務模式而定。若僅提供被動廣告展示,不參與篩選、匹配、面試或抽出成功佣金,則可能無需執照;一旦涉及主動撮合、推薦或從中收費,極可能被認定為經辦職業介紹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所有登記記錄、合約及帳目必須自登記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並存放於持牌營業地點,供勞工處隨時(包括無預約)突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