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申請

香港放債人執照 (放債人執照)

(合法合規開展借貸業務,搶佔香港信貸市場)

在香港經營任何形式的放債業務,均必須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規管並申領牌照。港匯通為您提供向公司註冊、本地人員與處所配置,到文件準備及應對警務處與法庭審查的一站式發牌合規服務。

與監管保持對話
前合規官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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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全球客戶

1. 什麼是放債人業務?涵蓋哪些貸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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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業務定義

指公司(除受豁免的持牌銀行或特定金融機構外)向他人提供貸款。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而沒有執照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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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業與中小企信貸

涵蓋提供擔保及無擔保貸款,包括個人及商業信貸、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以及中小型企業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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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與資產抵押

包括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須受相關抵押條件及房委會居屋條例嚴格規限),以及其他有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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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與銀團借貸

業務範圍同樣涵蓋汽車、文儀設備、重型機器及工廠的租賃融資,以及為大型企業或專案提供資金的銀團借貸。

2. 三大監理機關職能與法庭發牌核心考量

1. 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最終裁定及發出牌照,法庭會綜合考慮警務處及註冊處的審查結果。

2.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負責處理執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注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3. 警務處處長 (牌照課):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業務能力及處所進行調查,並可對發牌提出反對。

4. 法庭考量一 (適當人選):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必須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且無犯罪紀錄)。

5. 法庭考量二 (處所適宜性):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須審核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

6. 法庭考量三 (公眾利益):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嚴格評估申請人的合規能力與打擊洗錢(反洗錢)機制)。

3. 持牌人必須絕對遵守的“額外牌照條件”

規管第三方及禁止收費:訂立協議前必須詢問借款人是否有第三人仲介介入,並夾附第三方協議。嚴禁任何獲委任第三方因促進貸款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強制解釋條款與備存紀錄:必須向借款人解釋貸款利率(年利率)、還款總額及拖欠後果(包括接管及出售抵押物的權利),並且必須備存書面、視像或錄音紀錄。

個人資料私隱 (PDPO) 限制:不得向他人非法取得個人資料作放債用途,必須取得書面確認披露資料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法定廣告風險提示:任何文字、聲音或影像廣告,必須清楚展示牌照號碼、投訴專線及法定警告:「建議: 借錢梗要還,米錢中介”。

居屋抵押限制:除非出示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的解除讓與權限制地價全數繳清確認書,或房屋署署長批出的書面批准,否則絕對不得接受資助單位作抵押品。

建立內部合規制度:持牌人須設立並維持一套妥善的製度及程序,確保合夥人、員工及代理人知悉並遵從《放債人條例》及所有執照條件。

4. 申請放債人執照必須遞交的 8 大核心文件

文件類別 具體明細要求 (按法例及警務處要求)
法定申請表格 表格2/4 (個別人士) 或 表格3/5 (公司申領牌照申請書及陳述書);補充資料頁 (SIS-1/SIS-2 及 SIS-1A/2A 適當人選準則)。
能力與財務證明 曾從事放債業務的實質工作證明及學歷證明書 (不接納履歷表);公司、董事或股東的銀行月結單。
處所租約及許可 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處所的租約;業主給予的​​書面許可(如屬轉租,須同時取得業主及房客的書面許可)。
土地及用途證明 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入夥紙),證明只供辦公室或店鋪用途;土地註冊處查閱的《土地登記冊》;處所內的平面圖。
業務與AML計劃 詳細的業務計劃(擬經營性質、貸款種類、資金來源、目標客戶);以及反洗錢(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政策,包含 KYC、CDD、EDD 及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可疑交易的系統性規劃。

5. 放債人牌照申請與審核程序 (約需 3 至 4 個月)

步驟 1:準備申請表及補充證明文件

成立公司、落實符合法定用途的處所、任命本地貸款審核人,並撰寫業務計畫及準備法定表格 (含SIS補充資料頁)。

步驟 2:交付文件及繳交費用

提交申請文件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以及灣仔警察總部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並繳付牌照費用。

步驟 3:警務處調查與會面

警務處將在約60天內對申請人的能力、財務狀況及處所進行嚴格審查。申請人需回覆提問並按預約親自出席於警察局舉行的會議以進行深入調查。

步驟 4:出席牌照法院聆訊

調查通過後,申請人會收到出庭通知。申請人需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原件,出席牌照法庭接受裁判官的最終審核。

步驟 5:即時獲發放債權人執照

如牌照法庭認為各項條件合適,公司可即時獲得發放債權人牌照,有效期限為 12 個月。

6. 牌照申請的常見挑戰與被拒風險

符合適當人選標準:董事及關鍵人員必須符合嚴格的品格及財務標準,警務處不接納純履歷表,必須提供過往從事放債業務的實質工作證明。

管理處所與土地要求:尋找符合「佔用許可證(入夥紙)」規定為辦公室/店鋪用途的處所,並取得業主明確的放債用途書面許可極為困難。

應對警務處補充查詢:自2016年實施新規後,警方對商業計劃、資金來源及反洗錢(反洗錢)內部監控系統的審查極為嚴苛,稍有不足​​即可能面臨反對。

7. 港匯通的一站式發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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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與處所合規

港匯通協助註冊香港公司,審查擬租賃處所的入夥紙及土地登記冊,確保完全符合警務處對放債營業地址的嚴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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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法定文件與計劃書

代為精準填寫所有法定表格及補充資料頁(安全資訊系統),量身訂做符合《放債人條例》的商業計劃書及反洗錢(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內部監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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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警務處與法庭聆訊

作為您的專屬顧問,港匯通協助協調警務處面試、回覆繁複的監管查詢,並指引準備法庭聆訊,確保牌照順利核准及後續銀行開戶。

8. 香港放債人牌照常見問題解答 (常問問題)

1. 於香港提供放債人業務是否需要牌照?什麼是放債人業務?+

要,必須申領放債人執照。放債人業務指公司(除持牌銀行或特定金融機構外)向他人提供貸款。業務範圍廣泛,包括按揭、個人及商業信貸、汽車及重型機器租賃、信用卡、中小企貸款及銀團借貸等擔保與無擔保貸款。

2. 誰有資格代表公司提交放債人牌照申請?+

以下人士可代表公司提交申請:現有董事、前任董事(過去12個月)、可以提供貸款或安排條款的授權人、任何積極參與業務的人、有權控制消費的人、最多6名主要股東,以及最終實益擁有人(如果不是註冊股東)。

3. 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期間是否必須留在香港逗留?+

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期間留港。但申請人需不時回覆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的提問,並必須親自預約於警察局舉行的會議,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4. 牌照法庭審批放債人牌照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將嚴格考慮三大因素:1) 申請人是否為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相關知識、學歷及經驗);2) 申請涉及的處所是否適宜經營(如土地用途及業主/租客許可);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5. 申請放債人牌照一般需時多久?有效期限多長?+

由交付申請文件日起計,發出牌照一般需時 3 至 4 個月。法庭批准後即時取得執照,牌照有效期限為 12 個月。

6. 什麼時候需要申請牌照續期?+

公司可在牌照期滿前 3 個月內申請牌照續約。由交貨續約申請日起計,發出更新牌照一般需時 2 至 3 個月。

7. 警務處處長在申請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

警務處處長負責執行法例,對牌照申請進行實地調查,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處長會要求申請人出示實質工作證明、銀行月結單、處所租約、入夥紙及土地登記冊等文件供審批。

8. 申請人證明具備放債管理能力,可以只提交履歷表嗎?+

不可以。警務處明文規定,不接納單純的履歷表。申請人必須提供過往曾從事放債業務的實質工作證明文件及相關學歷證明書。

9. 什麼是補充資料頁(SIS)?為什麼必須提交?+

自2016年10月起實施新規定,所有牌照新申請或續約,除基本表格外,必須連同補充資料頁(SIS)一併交付,以詳細揭露涉及的貸款類型、擬從事業務、財務狀況及反洗錢機制等資料。

10. 我們可以接受借款人拿未補地價的「居屋」來做抵押貸款嗎?+

絕對不可以。牌照條件嚴格限制,除非出示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的地價已全數繳清確認書,或房屋署署長批出的書面批准,否則放債人不得接受房委會資助單位作為抵押品。

11. 放債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手續費或仲介費嗎?+

嚴禁收取。放債人不得明知而容許任何人(包括其僱員、代理人或獲委任第三人)因促致、洽商貸款或擔保,而向任何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報酬或代價。

12. 關於放債廣告有什麼嚴格的法定限制?+

任何形式的廣告(文字、聲音或視像)必須清楚展示放債人牌照號碼、處理投訴的熱線電話,及法定風險提示字句:「建議: 借錢梗要還,米錢中介”(“警告: 你必須償還你的貸款. 不要支付任何中介費用。”)。聲音部分也必須清晰讀出。

13. 哪些貸款活動可以豁免申請放債人牌照?+

受《銀行業條例》規管的持牌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借貸、保險公司貸款、雇主提供員工的貸款、持牌當押商借貸、以及受香港證監會(SFC)規管的保證金融資等活動可獲豁免。

14. 申請人是否需要是香港居民?+

法例並沒有嚴格的居留要求,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公司。但出於合規審查及面試要求,通常傾向於有本地代表,港匯通可提供相關本地人員配置或簽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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