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曼 SPC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核心法定架構
SPC 繖形基金的法定隔離
SPC 是單一法律實體,可在內部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投資組合(SP);SP 本身不是獨立法人。公司須分別識別各 SP 資產、負債與一般資產,並依《公司法》規定維護隔離。SPC 是公司法結構,不是獨立的基金牌照類別。
債權人追索權限制
某一SP的債權人不得追索其他SP的資產。若章程未明確禁止,在該SP資產不足時,債權人可能依《公司法》第221條在受限範圍內其次追索SPC一般資產;因此須結合章程及具體負債安排判斷。
人格不分離與交叉限制
SPC 與內部的各 SP 在公司人格上並不分離。普通案例法規定一家公司不能認購其自身的股份,所以,一個投資組合不能夠向同一個 SPC 下的另一個投資組合進行投資。
高效率且高性價比的運營
SPC 設立成本較單一基金相對高昂,但若管理團隊有 3 個以上專案同時管理,SPC 的價格比單設基金便宜。且 SPC 設立後,下增一個 SP 是非常迅速的,避免了從零設立的繁瑣。
2. 開曼群島投資基金 4 大法定組織形式對比
| 組織形式 | 法定特性與獨立法人資格 | 責任分配與出資機制 | 主要適用場景 |
|---|---|---|---|
| 豁免公司 (歐共體) | 獨立法人資格。股份發行與組織機構設置靈活(允許同股不同權、AB股)。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 受監管基金最常使用;中資企業境外融資上市主體。 |
|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程控) | 獨立法人資格。各子基金 (SP) 資產與負債相互隔離,但與主 SPC 人格不分離。 | 各 SP 債務僅限該 SP 資產償還,債權人不得向其他 SP 追索。 | 繖形基金、多級對沖基金、專屬保險 (PIC)。 |
| 豁免有限合夥 (英語語言課程) | 無獨立法人資格。所有契約必須由普通合夥人 (全科醫生) 代表 ELP 實施。 | GP 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 (LP) 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 私募股權基金 (聚乙烯醇) 及創投 (VC) 常用。 |
|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 獨立法人資格。融合 EC 和 ELP 之長,內部治理機制極為自治化。 | 成員受法律預設的有限責任保護。出資形式可為現金、財產甚至勞務。 | 與美國特拉華州 LLC 對標,匹配離岸與境內基金架構。 |
3. 《共同基金法》之法定界定與 3 大監管類別
共同基金界定:指匯集投資者資金以分散風險,並發行「能被投資者贖回或購回」的權益份額的載體。封閉式基金(如 PE 基金,投資者無贖回權)原則上不適用此法。
有限投資者基金:投資者不超過15人且多數投資者可委任或罷免管理人、且不是母基金的共同基金,現行《共同基金法》仍要求向CIMA註冊、提交規定資料並繳交年費;不能再表述為完全豁免。
註冊共同基金 (註冊互惠基金):每位潛在投資者可購買的最低權益總額為80,000開曼元(通常對應100,000美元),或其權益在CIMA認可交易所上市;此門檻不是所有SPC或SP統一適用。基金須依規則向CIMA註冊並提交規定資料及費用。
受管理的共同基金 (管理):適用於無法達到 10 萬美元門檻的“零售基金”。無需執照,但必須由開曼持牌行政管理人提供位於開曼的總辦事處,並對其履行監督與違規報告義務。
持牌共同基金 (持牌互惠基金):數量最少、監管最嚴。不能符合上述註冊條件且不打算聘請持牌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需申請共同基金執照,並在開曼擁有自己的註冊辦公室。
4. 設立開曼投資基金的【法定申請流程】
步驟 1:確立架構與設立主體實體
選定 EC、程控、ELP 或 LLC 形式。設立基金主體的開曼有限公司及管理人的開曼有限公司(GP Co.)。提交公司組織章程大綱(MA)及細則(AOA)。
步驟 2:起草核心基金與發售文件
起草私募配售備忘錄(PPM)、基金條款清單(TS)、認股協議/認購冊、投資管理協議。ELP 也需起草豁免有限合夥協議(LPA)。
步驟 3:任命合規團隊與反洗錢 (AML) 負責人
根據開曼《反洗錢法》,必須任命 Reporting Officer、副報告主任及合規主任。同時簽署審計師與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同意書。
步驟 4:CIMA 董事註冊與 SIBL 申報
如管理人或其他服務實體在開曼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依現行 SIBL 判斷是否須持牌或登記為 Registered Person;舊有 Excluded Person 制度不應繼續沿用。董事註冊只適用於《董事註冊及發牌法》涵蓋的受監管實體董事,不能一概套用於所有 GP 公司。
步驟 5:提交開曼金管局 (西瑪) 表格備案
按基金類別向CIMA提交適用表格、發行文件、審計師同意書及其他規定資料。實際時間取決於資料完整度、CIMA問詢、服務商任命及銀行盡調;官方沒有承諾包含銀行開戶在內的5至7週統一週期。
5. CIMA 持續合規審計與《經濟實質法》紅線
CIMA 年度審計要求:基金帳目必須由開曼金管局批准的審計師進行年度審計,並在財務年度結束 6 個月內提交給 CIMA 存檔(連同 FAR 表格)。
私募基金須建立估值、資產保管或所有權核驗及現金監控安排。相關職能在滿足獨立性與利益衝突治理要求時,可能由管理人、運營人或其他適當主體承擔,並非一律強制外聘獨立行政管理人或託管機構。
經濟實質法影響:投資基金通常不屬於相關實體,但開曼管理實體是否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及須滿足何種經濟實質,應依其實際活動、稅務居民身分和適用法規判斷;人員、場所及開支要求並非所有 GP 公司的統一固定模板。
FATCA 與 CRS 稅務自動交換:大多數開曼基金屬於“報告金融組織”,必須向美國國內稅務局(FATCA)註冊,並透過 TIA 的 AEOI 系統申報投資者涉稅信息。
6. 要約文件不實陳述的民事索償與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任何股份認購如因依賴要約文件的虛假陳述(包括無意、疏忽或詐欺)而作出,認購者有權撤銷配售合約。基金公司、董事、發表詐欺報告的專業人士及證券發行商均可能成為被告。
刑事犯罪 (刑法第 257 條):如公司高級職員(或據稱為高級職員),意圖欺騙股東或債權人,刊物在重要事項上屬誤導、虛假的聲明或帳目,即屬犯法,可被判 7 年監禁。
反洗錢連帶責任 (犯罪收益法):若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收益,而予以隱瞞或轉換,或未向金融報告單位揭露,最高可判罰及監禁 14 年。
7. 港匯通的一站式開曼基金與 SPC 架構搭建服務
基金實體與組織架構設立
為您精準搭建開曼豁免公司(EC)、獨立投資組合(程控)、有限合夥(英語語言課程)或 LLC 架構。代為完成公司註冊處 (逆滲透) 的備案及法定地址設立。
起草發行與全套合規文件
起草私募配售備忘錄(生產計劃管理)、有限合夥協議(LPA)、認購冊及內部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ATF)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資料(AML)手冊。代為任命開曼合規官 (反洗錢公司) 及反洗錢報告官 (MLRO)。
CIMA 註冊與持續審計服務
全權代表您向 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投資基金 提交基金登記,辦理 SIBL 豁免人士申報。對接開曼本地持牌核數師與行政管理人,確保符合 CIMA 的現金流監控及年度 FAR 審計申報要求。
8. 開曼基金設立與 SPC 牌照核心問答 (常問問題)
開曼具有成熟的基金法律、公司與有限合夥架構及專業服務體系。具體稅務待遇、註冊速度和持續成本取決於基金、投資者及管理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及業務安排;本頁不採用缺乏當前官方統計支持的市場份額或資產規模表述。
SPC 是一種特殊的開曼豁免公司。一個 SPC 可設立多個獨立投資組合 (SP)。最显著的优势是“资产和责任隔离”:某一SP的債權人不得追索其他SP資產;如章程未明確禁止且該SP資產不足,債權人可能依《公司法》第221條在受限範圍內其次追索SPC一般資產。
SPC與各SP的公司註冊處費用及CIMA基金或子基金費用屬於兩套費用,應分別計算。依2026年CIMA收費表,共同基金每個sub-fund另收750開曼元,私募基金SPC每個SP另收525開曼元;公司註冊處層級的SP額外年費另按《公司法》收費表計算。費用會調整,提交前應核對最新表。
共同基金指匯集投資者資金以分散風險,並發行「能被投資人贖回或購回」的權益份額的公司、信託或合夥。因此,投資者沒有贖回權的封閉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通常不受該法監管。
投資者的最低認購額必須達到 10 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或基金的權益份額在 CIMA 指定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投資者不超過15人且多數投資者可委任或罷免管理人、且不是母基金的共同基金,屬於有限投資者基金;現行《共同基金法》仍要求向CIMA註冊、提交規定資料並繳交年費。
開曼頒布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實體在當地有實質運作。雖然「投資基金」被明確豁免,但如果基金的管理人(如 GP 公司)從事並收取單獨報酬的「基金管理」活動,則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需在開曼有全職員工和辦公室)。
管理人設於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地區,並不會自動免除開曼 SIBL、經濟實質、稅務居民和跨境監管分析。應依實際管理地點、服務對象、收費安排及當地牌照範圍逐項判斷,不應把架構設計描述為「繞開」監管。
在開曼開展證券投資業務須按 SIBL 判斷是否需要牌照或可登記為 Registered Person。舊有 Excluded Person 制度已被 Registered Person 制度取代;資格取決於實際業務和法定條件,不能因成本原因自行選擇豁免。
私募基金須建立估值、資產保管或所有權核驗、現金監控及年度審計安排。相關職能在滿足獨立性與利益衝突治理要求時,可能由管理人、運營人或其他適當主體承擔;審計師須獲CIMA認可,但不應以固定審計師數量表述。
GP 必須是開曼居民、開曼註冊的公司或外國公司、或開曼 ELP。其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 (LP) 僅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且 LP 不能參與業務日常管理。
基金必須遵守開曼 2017 年《反洗錢條例》。必須書面委任反洗錢合規官(AMLCO)、反洗錢報告官(MLRO)及副報告官(DMLRO),對所有投資者執行嚴格的 KYC 盡職調查。
絕大多數開曼基金屬於“報告金融組織”,需向美國國內稅務局(FATCA)註冊,並透過開曼稅務資訊管理局(TIA)的 AEOI 系統提交投資人的涉稅資料(CRS申報)。
必須由至少兩位董事向註冊處提交聲明(闡明資產轉讓計劃);通過一項特別股東決議;須取得所有債權人書面同意,或充分通知所有債權人並取得按債權價值計算至少95%的同意;充分通知包括向債權超過1,000開曼元發出書面通知。另須通過特別決議,受監管公司還需CIMA書面同意。
官方沒有承諾從實體設立、CIMA登記到銀行開戶均可在5至7週完成。實際時間取決於資料完整度、基金類別、CIMA問詢、服務商任命及銀行盡調,且最終登記和開戶結果分別由主管機關和銀行決定。
9. 相關法規、監理資料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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