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档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负责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监管,包括中介人发牌与持续监管、市场基础设施与交易、公开发售投资产品、上市与收购事项、市场失当调查执法,以及适用制度下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及监管。

管辖地区:香港 最后核对:2026年9月2日
管辖地区香港
机构性质独立法定机构
主要监管范围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证券及期货中介人发牌与持续监管;市场基础设施及交易;公开发售投资产品;上市及收购事宜;市场失当与其他违法事项的调查执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及监管。
主要法律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附属法例;涉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与监管时,同时适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机构定位与监管范围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机构。证监会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及牌照费用。

证监会的法定工作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涵盖中介人发牌与持续监管、市场基础设施和交易监管、公开发售投资产品认可、上市及收购事宜监督,以及市场失当与其他违法事项的调查和执法。监管对象包括经纪行、投资顾问、基金经理、持牌法团及代表、注册机构、投资产品、上市公司、市场营运机构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等。

企业拟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就证券或期货合约提供意见、资产管理或其他受规管活动时,应按实际业务判断是否需要牌照、注册或额外认可。银行从事证券及期货业务须向证监会注册,而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其日常前线监管。

企业通常在什么情况下接触该机构?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

在香港经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按实际服务和代币性质评估《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要求。

公开发售投资产品认可

拟向香港公众推广零售投资产品时,可能涉及销售文件审阅、产品认可或其他适用程序。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产品表现作出保证。

上市、收购及市场基础设施事项

上市申请、上市公司披露、收购合并、交易所和自动化交易服务等事项可能进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核心监管职责

常用官方文件与入口

申請程序新牌照、注册及现有牌照变更入口 · 繁体中文
打开申請程序
發牌手冊现行发牌制度及程序手册 · 繁体中文
打开發牌手冊

监管制度时间线

资料核验说明

最后核对日期
2026年9月2日
事实核验方法
以香港证监会繁体中文官网的机构角色、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发牌、公开纪录册、规则与标准及虚拟资产页面为主要来源,逐页核对最终URL、官方标题、页面更新时间和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同时通过证监会法例入口及电子版香港法例第571章核对。公开纪录册、名单和产品列表只用于查询,不把发牌、认可或列名解释为证监会对机构、平台或产品表现及信用的保证。
审核范围
本次审核覆盖机构性质、法定目标、主要监管对象和职责、发牌及注册入口、公开查询名录、核心法例、现行官方指引,以及1989年成立、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和2023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生效等节点。未核对个别申请人的资本、费用、审批时间、豁免资格或执法结论;这些事项须按具体业务结构和最新官方文件另行确认。

本页用于说明监管机构及常用官方入口,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应以相关法例、规则、表格和监管机构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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